文档介绍: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载力触探试验暂行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中路基不适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过湿土等)的清除行为,依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不适宜土埋深在3m以内拟作清除处理措施的判定依据和设计基础。
3、本暂行规定采用标准贯入仪作为设计勘察过程中的地基承载力参数采集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与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作为基本的试验工具。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作为不适宜土的判别及其范围和深度的调查,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作为不适宜土清除后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4、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工程。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二、基本规定
1、路堤施工期荷载只考虑路堤自重;营运期荷载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车荷载,其中行车荷载只考虑静荷载,并按等效静止土柱作用考虑。
2、行车荷载: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Ⅰ级标准;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按公路Ⅱ级标准。路面结构: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总厚度78cm考虑;二级公路按总厚度55cm考虑;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按总厚度
40cm考虑。
3、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f0分析:当路堤高≤,按公路路床稳定性压实度强度要求考虑。计算荷载:路堤高≤,按营运期荷载计算;路堤高>,按施工期荷载计算。路堤基底自重应力按最大应力考虑。
4、地基承载力测试采用下列三种常用的动力触探试验设备,其相关参数如下表:
 
仪器类型
锤重(Kg)
探头面积(cm2)
探头锥角
锤自由落距(cm)
记录方式
导杆直径(mm)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
10±
最大直径4cm,锥角60°
50
连续贯入30cm的锤击数N30
25
标准贯入仪
对开式贯入器长70cm、外径51mm、内径35mm
 
76
连续贯入45cm,记录后30cm贯入锤击数N
42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仪
±
5
锥角90°,,
50
连续贯入20cm的锤击数N20
20
 
三、技术标准及应用说明
1、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见表一、表二、表三:
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表一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载力要求
f 0 (kPa)
≥130
≥125
≥130
≥145
≥155
≥170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30(击)
≥18
≥17
≥18
≥20
≥21
≥23
标准贯入试验击数N(击)
≥5
≥4
≥5
≥5
≥6
≥6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20 (击)
≥10
≥9
≥10
≥11
≥12
≥14
二级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表二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载力要求
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