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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三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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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三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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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三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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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7]73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其中已享受中央财政其它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七条具体项目包括:
1、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2、工业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清洁生产项目;
3、区域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
养殖污染控制,城市水体综合治理等。
4、规划范围内其它水污染防治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1、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2、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条专项资金分配将综合考虑国家规划确定的项目投资需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COD削减任务量两个因素,其权重各占50%。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该地区规划项目中央投资需求
额÷全国重点流域规划项目中央投资需求总规模×50%)+(该地区COD削减任务量÷全国重点流域地区COD削减任务总量×50%)]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其中:
中央投资需求额=城镇污水垃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