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市委依法执政、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专家队伍,为非常设法律服务机构。第三条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市委市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统称“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由团长、副团长、若干名法律顾问组成。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副团长,分别由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兼任。第五条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主持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负责召集法律顾问团全体会议,研究处理市委、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并提出法律意见。副团长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论证市委、市政府的具体涉法事务并提出法律意见。第六条市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团的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及对法律顾问的考评等工作。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第七条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第八条巴中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在市法制办指导下,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等提供法律意见;(二)代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参与审核市委、市政府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四)参与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洽谈,开展涉法事务调研和论证等工作;(五)应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活动;(六)协助市委、市政府开展法制培训、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七)应邀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八)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涉法事务,由市法制办统一受理后向法律顾问交办。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由市法制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十条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应当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由法律顾问本人签名,由市法制办转送相关单位并存档。第四章聘任及解聘第十一条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实行兼职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亦可中途解聘。法律顾问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书面申请辞职。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在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律师执业应满6年;(三)热衷于社会公共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四)保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第十四条法律顾问聘任采取公开遴选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遴选是向社会公告遴选条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择优聘任。单位推荐是由高校、科研院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书面推荐,择优聘任。第十五条聘任程序:(一)拟聘任的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三)市委、市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书。第十六条法律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