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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消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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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消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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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消实施细则(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
实施规则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中有关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及其有关事项,统一各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相关活动,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认证过程中涉及的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等有关活动。本规则发布之前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认证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性、程序性文件,若与本规则不相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3职责
各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有关工作。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实施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认证证书的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5认证证书的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认证委托人/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