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潜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界定的城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界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五条
第五条  办法所称的各项建设包括: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等建设。
(二)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站)及附属设施,对外公路、港口及附属设施等建设。
(三)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入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建设。
(四)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防灾工程(包括抗震工程、防洪排涝工程、防水救灾工程、人防工程等)、绿化美化工程(包括公园、风景旅游区、公共绿化、城市雕塑等)、以及其他工程(包括河、湖、渠、塘水面的整治、农贸市场等)建设。
(五)城市建设区内的主、次干道临街面所进行的灯饰、广告、招牌、围墙及重要街区地段的护栏、建筑物的立面装修、改造和设置。
(六)为了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因其他需要而进行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他设施建设。
第六条  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的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它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持证规划设计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