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1(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其他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政府非税收入,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宏观调控作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机制,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2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政府性基金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设定和征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权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和征收。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规范征收。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应当依据法律规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由各级人民3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征收,并与受托单位签订受托协议书。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免征、减征和停征政府非税收入。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款义务人)应当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不得拒绝缴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规范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前款规定的缓缴、减缴、免缴,只适用于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执收单位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收款银行将有关款项分不同情况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不得4逃避缴纳义务。禁止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规范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确定的收款银行将所收款项分不同情况全额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第十二条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部门确定以外的银行账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监督,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的合法性。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及其文件依据;(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收缴政府非税收入;(三)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四)应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