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经济补偿作用与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综合实力迅速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整个“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业总资产接近5万亿元,。快速积聚的总体实力为保险业更好更深入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国民素质的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保险与经济从本质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将保险作为消除所有其他经济活动中固有的不确定性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我们就把保险与经济联系起来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认为,保险是一种服务性商品,它不具有物质性形态。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相比,保险交易是一个“货币易货币”的过程,而非“货币易需求”的过程,因此,从保险的经济角度讲,我们可以这样定义保险: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
。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
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而给付的保险金;
3、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4、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履约责任。
对于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10 月,。2010年,保险业在应对南方严重洪涝灾害、青海玉树地震、黑龙江伊春空难、上海高层住宅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中,积极履行保险责任,有力支持和配合灾后生产重建和善后工作;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盛事中,保险业也较好地发挥了自身风险管理功能,为这些盛会的顺利举行作出了特有的贡献。但是,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也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经济补偿功能的定义需要完善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合同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无法估价,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属于给付性质。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不容置疑,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是否具有给付性质,或者说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保险界、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这个问题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主张具有损失补偿性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健康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经常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公开说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是人身保险,但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负担正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实践中的做法己突破了《保险法》有关补偿性原则的规定。如果修改后的《保险法》仍不明确规定健康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客户因住院而得利这种有违社会公平的后果,也会增加投保中的道德风险。
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直接体现,并且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也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主要适用于财产
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
建议将“经济补偿功能”改为“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直接体现,而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针对非寿险而言的。显然,经济补偿功能主要适用于非寿险。对于寿险而言,保险的基本功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因此将经济补偿作为保险的基本功能,并未将寿险的作用涵盖进去。在寿险中,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