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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10/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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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它完全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当前,建立和谐社会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探索的课题,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通过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引导公众建立法治信仰,即通过司法活动对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进行理念引导,最终走向有序和谐的社会发展之路。本文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内涵入手,对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地位和作用谈一点浅见。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特征
“和谐社会”的内涵,主要是指社会运行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有机系统和部分,以及各种组成要素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而具体地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阶层与阶层、群体与群体、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等宏观微观现实的和谐表现出来。我们要实现的社会和谐,主要指社会结构之间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人与人之间和谐、人与自然之间和谐①。从以上内涵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有六大基本内涵,即: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体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阶段的公平与正义,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法律上,实现概念和事实上的公平与正义,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根本条件和关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亦是和谐社会应有的政治伦理。一是本身就是公平正义社会。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本身是为实现公平、正义及和谐而产生的社会,以往存在和发展的人剥削人、人压迫人、人吃人的社会,由于缺乏核心层和实践中的公平与正义,导致了社会阶级整体的不和谐并经常出现根本性冲突,社会主义社会正是为适应构建根本性的和谐社会才应运而生的,目的就是要彻底解决社会根本上不公平、和谐的问题。二是道义和事实上的公平正义社会。社会主义是道义上和事实上公平、正义及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实现了理念上和道义上的公平、正义,而且事实上也必然是充满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三是理论和实践中的公平正义社会。社会主义是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公平、正义及和谐的社会,在理论上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和谐是系统的和深层次的,在实践中的公平、正义、和谐是看得见、摸得着、人人都享受得到的。四是社会主义是公平、正义、和谐广泛和深刻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不仅存在和发展于,每个社会成员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及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存在和发展于社会本身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中,既为当前的公平、正义、和谐服务,也为将来拓展公平、正义、和谐创造着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条件。
其次,社会资源兼容共生,充满活力。社会充满活力,是社会主义能够全面协调、进步、和谐的基础和条件。一是主体上的活力。表现为绝大多数人建设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劳动者思想、知识、文化得到全面发展,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并行使了主人翁的权利。二是政治上的活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让每个公民都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