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管理问责办法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管理问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建立“敬业、廉洁、务实、高效”的办事机关和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贵办发[]1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以及江处发[]号《江口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基层站所、处直处企单位、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给党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问责依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被问责的人员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对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不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处村干部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矛盾,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没有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造成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虚报浮夸骗取荣誉,或瞒报、迟报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袒护纵容,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 在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中,不讲诚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第五条问责对象所在部门、单位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和负责同志追究相关责任: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违法规定办事,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单位、机关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失控,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其他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第六条问责的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 5、引咎辞职; 6、责令辞职; 7、免职; 8、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七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