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摘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了对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但目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白,这里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一节,增加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建议将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更名为审判监督部门,并在其下设立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分机构。【关键词】自诉案件;法律监督;审判监督【正文】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性质、地位以及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基于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方式,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包含了两部分的内容,既包括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也包括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认真履行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既不能超越,也不能放弃;任何参与刑事诉讼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从当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的较好,无论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对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还是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监督,都开展的较好。其中原因,一是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件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履行法律监督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人民检察院本身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上,又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如:人民检察院通过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可以对公安机关(含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通过提起公诉、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对***、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侦查,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这些职权充分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上,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有效的进行。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述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纯粹的自诉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完全由被害人决定。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交叉与结合,在这类案件中,自诉权和公诉权相互重叠,既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按公诉程序处理,但被害人具有选择的权利。第三类自诉案件是由公诉案件转化而来的自诉案件,即通常所说的“公诉转自诉”。它是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情况下,而赋予被害人的一种自我救济制度,也是对公诉权的一种监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