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估价、权利管理规章与政策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税收、权利管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995]国土[籍]字第10号)
(国土资发[2001]44号)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国土资发[2002]237号)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0号)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国土资发[2005]144号)
9.《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5 号《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重要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例题:张某2002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后,于2005年考试通过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因其他原因于2006年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按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张某2009年可以重新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考试。( ) (2009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答案:×
解析:《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二)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三)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