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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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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上传人:435638 2019/2/27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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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2《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原则(一)以保障消费者能清晰、客观、准确地获取化妆品相关信息为出发点,从保障消费权益的角度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行为予以系统规范。(二)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依据,对前期出台的各类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予以统一规范。(三)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化妆品市场监管现状,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予以具体细化,更加有力地惩治打击标签标识违法行为。(四)以机制创新为手段,通过强化功效宣称管理、推进信息公开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社会共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二、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的问题《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对化妆品标签定义、标注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办法》的分步实施期限,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对现有规定的整合汇总《办法》中大部分的条款主要来自对现有100号令、《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等文件相关规定的整合汇总,要求上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二)对现有冲突规定的统一《办法》出台后将取代100号令及《化妆品命名指南》,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标签监管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办法》不冲突的条款也将继续适用。1、统一强制标注内容(第八条)本轮政府监管职能调整后,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与生产许可证已经二证合一,无须重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按照规定不得出厂,在已经出厂并上市销售的包装上强制加注“合格”等字样实际意义不大,却增加了面积本身较小的化妆品包装的标注的难度,本条规定中删除了现行100号令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二项内容的标注。要求所有化妆品均须标注“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可以方便监管部门及公众查询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有利于从推动社会共治的角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为避免标注“备案号”的信息后,将国产非特备案变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办法第十七条对批号及备案编号的标注进行了明确,对国产非特备案编号实行自动预先核准,供企业设计制作包装时使用。2、统一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要求(十四条、十五条)《办法》第十四条对100令与原国家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中有关企业地址及实际产地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统一规范。鉴于“接触内容物的最后一道工序”(灌装)为化妆品生产工艺控制的重要环节(微生物控制),也是现行的化妆品许可管理规定中判定产品是否按照进口产品申报的依据,《办法》明确:化妆品实际生产企业应当是与内容物接触的最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及其地址。为方便消费者维权及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违法产品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应当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并要求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完整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及地址。(三)对现有规定的创新调整1、主动公开注册备案产品的标签信息,推进社会共治标签信息是化妆品行政许可及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产品注册及备案时的标签信息未主动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及消费者无法分辨市售产品的标签是否经过注册备案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