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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法律
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经过20年航运及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海商法》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已显露出来。在这种
形势下,我国只有针对国情适时地修改《海商法》,保证航运市场能够有完善的法律支持,才能
形成对我国航运市场的保驾护航,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李洋张振安
从
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定立至今已实施20年,
(1994 年) 、《国家赔偿法》(1995 年) 、
《担保法》(1995年)、《保险法》(1995
他相关法律能够更好地衔接而不相互冲
突,必须修改《海商法》。
结束了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海事法律的历
年制定,2009年修订)、《拍卖法》(1997
史,无论是对于我国法制全面建设还是
对于推动海事司法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里
程碑式的意义。在这20年中,我国加入
世贸组织,促进了国际航海贸易,航运
事业蓬勃发展。20年来,我国已经跻身
航运大国,航运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航
运环境已经发生了诸多新变化,出现了
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海商法》已经
并正在经历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考验。
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海商法》颁布和实施已经20 年
了,其间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了许多
重要法律,其中与《海商法》存在密
切关系的民事立法有《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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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
(2007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
与《海商法》存在密切关系的公法性质
的立法有《船员条例》(2007年)、《内
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船
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船
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年)、《海船船
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
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1
年)、《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6
年)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2010年)等。
这些新出台的法律, 特别是《物权
法》的出台,有许多规定与现行《海商
法》的规定不一致,使得现行《海商法》
存在诸多问题,海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受
到影响。因此,为了使《海商法》与其
《海商法》在起草时, 广泛借鉴了
当时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惯例的民间
规则以及国际标准格式合同范本。但
《海商法》实施之后,国际海事立法再度
活跃,一些新的或重新修订的国际公约或
民间规则相继出台。例如,《汉堡规则》
(即《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已
于1993 年生效) 、《1993 年船舶优先权
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中国于1994年8月
18 日签字) 、《1996 年有毒有害物质国
际公约》(1996年5月3日通过)、《1992
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2000 年1 月5 日
对中国生效)、《扣船公约》(1999年草
案)、《1974年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
公约的2002年议定书》(2002年11月1日
通过) 、《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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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8日通过)、《2001年燃油污
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