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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9/3/1 文件大小: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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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行劳务派遣制幼儿教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数量适当、结构优化、业务精良的幼教师资队伍,依据丰南区实际,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丰南区实行劳务派遣制的幼儿教师(以下简称幼儿教师)。第二章聘用第三条新聘幼儿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幼教事业;⒉身体健康;⒊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幼师、职业幼师及师范类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第四条每学年末区教育局根据各乡镇幼儿园编制余缺情况,核定补充幼儿教师数额,由各乡镇负责组织聘用工作。第五条聘用幼儿教师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采取专业知识理论测试、技能测试等形式,实施择优聘用。第六条幼儿教师实行劳务派遣制,乡镇为用人主体,被聘人员与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三年一聘。第七条被聘幼儿教师发生自然减员、辞聘、解聘情况,出现岗位空缺时,由所在乡镇及时组织补聘,并与区劳务派遣中心履行相关手续。第三章聘期管理第八条区教育局负责对幼儿教师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对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第九条幼儿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学****和进修,按时按质完成岗位工作。第十条幼儿教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每学期末组织一次学期考核,由所在中心校、幼儿园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各幼儿园要制订幼儿教师考核方案,考核内容涵盖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每学期末将幼儿教师考核结果上报教育局备案。第十二条幼儿教师每学年要参加一次业务考试,业务考试结果作为幼儿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因事、因病未能按时参加业务考试的,要进行补考;对于无故不参加业务考试的,一律视为零分。各校要把幼儿教师业务考试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保存。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幼儿教师档案,档案资料主要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明、工作履历、考核结果、荣誉奖励等信息,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第四章聘期待遇第十四条幼儿教师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区有关政策为其缴纳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十五条幼儿教师享受带薪休假和所在幼儿园福利待遇。第五章出勤与假期管理第十六条各幼儿园要合理制订出勤管理制度,教师出勤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七条幼儿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实行提前请假制度,并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期销假。教师请假须向所在幼儿园园长提出申请,同意后视为准假。教师请假视情况逐级上报审批,请假在一周以内由所在幼儿园园长审批,超过一周由乡镇中心校校长审批。各幼儿园要将教师出勤情况做详实记录,至少保留三年备考。第十八条幼儿教师请假行为的具体规定:⒈未请假不到岗工作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对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因客观原因逾假者,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逾假时间区别情况可按病(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处。⒉教师迟到、早退、间出等视为请假,一般按每四次折算为缺勤一天核算。⒊参加函授进修的,面授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持有关证明,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⒋幼儿教师因病情较重需请假超过一周的,应有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