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概述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走私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概念和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1、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2、主体:自然人、单位。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如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107)(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二)走私罪(10)(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五)金融诈骗罪(8)(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七)侵犯知识产权罪(7)(八)扰乱市场秩序罪(12)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特征:1、客观特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2、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自然人、单位)3、主观:故意。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下情形不构成本罪:⑴销售者明示产品存在瑕疵的;⑵仅有生产伪劣产品而无销售的;⑶出于过失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如因疏忽大意或受蒙蔽等;⑷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⑸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非都可认定为犯罪,还需考虑其他情节。如甲在10000斤蜂蜜中掺入20斤白糖,销售金额达570000元,而乙在10000斤蜂蜜中掺入1000斤白糖,销售额达70000元,对甲定罪,就过于苛刻。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正案八将141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删除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原规定为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增加),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规定为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增加),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原规定为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概念及构成特征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1、客观要件:生产、销售假药。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3、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假药(人用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