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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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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3/1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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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监管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权责明晰、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和其它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五条(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执法力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落实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房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民政、发改、经济信息化、公安、民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部门职责)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国资、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医院、剧院、宾馆、场馆、车站、办公、商场、福利院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第八条(资金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安排和保障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所需的资金费用。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对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应急排险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鼓励采用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第九条(公众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报告、投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依法依规开展房屋装修活动;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检测;(五)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六)检查和保障房屋的外窗(含玻璃)、空调外机架及遮罩、雨蓬、晾晒架、花架等外墙附加物的安全;(七)依法依规进行白蚁防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并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一条(禁止行为)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安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