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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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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maritime_4 2019/3/2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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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规范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受到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作出决定的影响时提出的异议。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获证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本办法所称认证认可工作机构,是指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认可机构、人员注册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认可工作人员,是指认可评审员、认证审核员、工厂检查员、认证咨询师、认证培训师以及认可、人员注册、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第四条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五)高效与经济原则。第五条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对涉及到任何与申诉、投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当事人对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当事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第八条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九条当事人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诉方;(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第十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申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三)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四)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第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二)申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二条国家认监委受理当事人申诉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第十三条申诉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第十四条国家认监委可以委托有关认可、人员注册、认证机构协助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认可、人员注册、认证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国家认监委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