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超越主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标准研究摘要:合理解释刑法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因而探寻解释合理与否的标准构成刑法解释理论的核心。传统刑法解释理论的解释标准,无论是主观解释论的立法原意标准还是客观解释论的客观意思标准,都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必须根据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理解人本身的视角确立刑法解释的标准。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刑法解释主体是具有多元价值观的解释者构成的解释共同体,刑法解释的标准是多元互动解释共同体通过对话协商获得的共识。制度化的对话协商可以通过求同存异的办法防止实质性价值冲突的激化,成为刑法解释及适用的合法性保障。关键词:刑法解释;解释标准;对话协商;共识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明确性、确定性虽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刑法固有的抽象性及语言的多义性等特点,决定了刑法必须被解释,“即使表达清楚的条文也需要解释”。因此,合理解释刑法成为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与基础。然而,面对抽象、歧义的刑法条文,不同的解释主体可能得出不同甚至彼此冲突的解释。那么,何种解释是正确合理的解释?以什么标准衡量刑法解释是正确合理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传统刑法解释理论的核心。传统刑法解释理论的主观解释论提出了立法原意说,客观解释论提出了客观意思说。但由于主客观解释理论自身面临一些无法克服的难题,采用立法原意说与客观意思说标准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分歧与争议。在近年发生的重大案件如刘涌案、许霆案中,社会公众、司法人员及部分刑法专家对相关刑法条文的解释存在着严重分歧,各类解释主体均坚信自己解释的正确性而质疑他人的解释,这种现象已严重影响到刑法的权威性,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必须研究和重视的问题。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解释标准的理论存在缺陷,因而有必要探讨检验刑法解释合理与否的标准,化解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之间的解释分歧,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众认同度。一、主客观刑法解释理论之检讨传统刑法解释理论主要有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两种,其基本观点都主张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文本中某种客观意义的认识与发现。主观解释论认为这种客观意义是立法者的原意,而客观解释论认为这种客观意义是文本的客观意思或法意。因此,就刑法的解释标准而言,主观解释论的标准就是立法原意,客观解释论提出的标准就是文本客观意思。(一)立法原意说标准之分析立法原意说源自古典诠释学和一般诠释学的原意说理论。西方最初的诠释学是神学诠释学,其核心就是让人充分领会神的旨意,因此,探寻神的旨意成为神学诠释学的主要目标。文艺复兴时期,神学诠释学转变为一般诠释学并成为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诠释学的任务是消除误解并获得他人正确的意旨。受古典诠释学和一般诠释学思想的影响,特别是自启蒙思想家提出三权分立理论后,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寻求法律文本中立法者所表达的真实意旨,是否符合立法者的原意成为衡量法律解释正确与否的标准,正如赫施所说:“我们应当将原意视为最好的意义,即合理的解释标准。”立法原意说的解释标准有以下特点:第一,以抽象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认为立法者和解释者都是理性的,立法者可用语言将其主观意旨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来,解释者可以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情感而进入立法者的心理,寻找立法者的原意。第二,以主客体二元分立为认识论基础,认为刑法文本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文本中蕴含着客观存在的立法原意,刑法解释就是解释者对法律文本中存在的立法意旨的认识。第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为目的,依据三权分立理论,认为刑法是由立法者制定的,因此,司法者适用法律时,只能以立法者蕴含在法律文本中的原意为准。立法原意说用立法原意这一预设的标准限制司法权,满足了维护立法权威的需要,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然而,这一解释标准的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以下缺陷: ,假定立法者和解释者都是完全理性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都有明确的意图与目的,并蕴含在刑法文本中。由于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只要解释者理性地、抛开纯粹个人的主观因素,就能获得刑法条文中的立法原意,做出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然而,立法原意说的这一理论基础有明显的片面性,因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解释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而只能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相对统一,立法者的价值观、利益所属、认识能力等因素必然影响刑法的制定,刑法本身也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产物,而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解释者对刑法的解释也必然受其个人因素的影响,刑法解释也必然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要求解释者抛开个人的偏见进入文本作者(立法者)的内心去了解立法者的真实意志,难免成为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就明确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