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由国家干预协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原则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3、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原则 4、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相统一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涉及企业的有十种,涉及政府的有一种。⒈混淆行为(假冒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含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明知而销售假冒商品、伪造和销售他人商标标识)②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人造成混淆和误解。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⒉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获得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等手段以收买客户,影响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要害:一是暗中,二是账外。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非法获得);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得而扩散);③违反约定或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违约泄露);④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间接侵犯)。⒌降价排挤行为(也称倾销行为) 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于市场平均价国际上称倾销)。 法定不属于不正当行为的情形: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⒍附条件交易行为(搭售) 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违背意愿搭售商品。 二是向购买者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⒎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有奖销售行为。 法律禁止下列有奖销售: ①欺诈式奖售——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②不当推销的奖售——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③高额抽奖式——抽奖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千元。⒏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诋毁竞争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该手段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损人利己,因而违法。⒐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①串通投标。投标者为了限制竞争而采取的联合行动,在投标者之间的协议或共谋基础上,联手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者的利益。②相互勾结。目的是排挤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投标者。由于招、投方相互勾结,会使其他投标者参加竞争时处于不利境地。⒑独占性强制交易行为 专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水、电、气、热、邮政、电信、交通、环保等过去都属于垄断特定市场的经营者,其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排挤了正常的同业竞争,理当禁止。⒒违法行政的限制竞争行为 特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法律所列有: 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官商联手); 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非法干预); ③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方保护和封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⒈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四大义务①质量合格②标识真实③包装合规④不违禁令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七项义务①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货物质量保持采取措施,保持所进货物的产品质量。此段责任移至销售者。③不得销售明令停售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④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各项规定⑤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⑥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⑦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生产者承担此责任须具备3个构成要件:⒈有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行为;⒉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⒊产品质量不合格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存在客观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不论生产者有无主观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须四个构成要件:  除上述3个要件外,还须同时有主观过错要件。可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标准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前3要件基础上有过错才成立。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更换、退货、赔偿损失。销售者先负责履行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属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进行追偿。 、他人财产(指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