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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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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3/3 文件大小:1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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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196号邮政编码:3508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一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农业贷款发放比例。第十三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股份募集第十四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3320944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五条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六条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0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184116026股,%,其中本联社职工股51398185股,%;法人股99204918股,%。第十七条本联社单个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十八条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称住所持股数(万股)占比(%)(闽清):名称住所持股数(万股)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