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06-2315:42:20浏览次数:1641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经办商业银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向正常缴存(一般在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第三条、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对分支机构贷款业务的指导,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贷款手续委托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四)已付购房款符合规定比例;(五)同意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借款人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7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四)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购房凭证;(五)已付购房款证明;(六)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准予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以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保管。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第十五条、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七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约定,在指定的个人银行帐户上存储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受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从借款人还款帐户中扣收本期应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退还,借款人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按实际使用期限计收贷款利息。第十九条、借款人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产抵押、公积金质押、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后,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财产的价值,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公积金管理机构确认。房产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