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社局劳动仲裁课件
讲解人:张秦男
讲解提纲
1. 概述
2. 受案范围
3. 办案流程
4. 相关法律法规
5. 案例讲解
6. 致谢
1. 概述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时效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5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 胡锦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龙明
仲裁员:何康
书记员:张秦男
通常,简单的案件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复杂的案件需要组成仲裁庭,合议审理。
另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 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包括6个方面)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民办学校)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