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几个变化
从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新法在维权操作上有何变化?
【变化一】受诉范围扩大
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得到扩大,适用于包括国有、集体等企业在内的民营、外资、股份制企业和机关事业等所有用人单位。该法在第二条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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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变化二】降低举证“门槛”
新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虽然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将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上述证据,避免发生遗失毁损。同时,在仲裁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仲裁争议事实及时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据。
【变化三】打破地域界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变化四】首次实行免费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让他们能够得到实惠的亮点,就是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
该法的这一规定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让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真正实现了“不花钱也能打官司”。
【变化五】仲裁时效延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法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均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并且还增加了时效中断和中止制度。
尤其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追讨拖欠的工资,均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变化六】仲裁周期缩短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此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
为了提高仲裁效率,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周期。并规定:仲裁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
【变化七】一裁终局
新法在仲裁环节规定,在以下案件中,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