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4
文档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doc

格式:doc   大小:784KB   页数:3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2019/3/3 文件大小:78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渝府法制发〔2016〕13号)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大足法制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民政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检查。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规范监管,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第五条 公正高效,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第六条 公开透明,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七条 协同推进,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探索机关内跨业务科、机关外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第八条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站所(中心)要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由各科室站所(中心)负责清理,行政审批科负责汇总,经局行政办公会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应当从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自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作为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岗位、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确定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对象,自行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区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责具体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同时加强对基层和抽检单位指导。第十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的要求、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第十三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采取自行组织,在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重新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第十四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市场主体情况和民政工作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1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频次应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对于监管频次有特别要求、投诉举报多、列入生产或营运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并不受前款限制。各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他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实施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确需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检查时,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中心)应当实行联合检查。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应重点围绕下列内容检查:(一)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