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预算)的管理。其他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个项目原则上调整一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一)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二)因物价变动引起费用变化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引起费用变化的;(四)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引起费用变化的;(五)其他原因引起费用变化的。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又发生调整概算的项目,按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办理,可同时进行调整概算。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原则上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同步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行预审,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由于第六条(四)使得项目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静态投资额10%的,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