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案例1 】 A楼房产权益纠纷案
湖南邵阳农业投资公司、湖南常德高技术开发公司、广东深圳南山房地产公司各出资300万元,于1997年在深圳成立深圳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达公司)。1998年,建成1栋15层(下称A楼)的商品房。1998年11月新达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A楼二层作为新达公司的办公用房,三、四、五层作为出资红利,分别归湖南邵阳农业投资公司、湖南常德高技术开发公司、广东深圳南山房地产公司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湖南常德高技术开发公司、广东深圳南山房地产公司两公司分别于1999年1月、1999年3月将其所有的四、五层转让给一家公司,湖南邵阳农业投资公司则把其所有的A楼三层出租。
1999年5月,新达公司与湖南岳阳君山公司,注册成立一家洞庭春娱乐有限公司(夜总会),2002年5月。洞庭春娱乐有限公司与岳阳农林公司因债务纠纷形成诉讼。2002年9月岳阳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岳阳农林公司胜诉。2002年12月岳阳市某区法院在执行时以洞庭春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为由,裁定新达公司以其在深圳的财产偿还岳阳农林公司的债务。新达公司提出异议,均被岳阳市某区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2003年3月,岳阳市某区法院来到深圳,查封了A楼二、三层,湖南邵阳农业投资公司提出异议,亦被法院驳回。随后法院自行指定一拍卖机构,未经房地产评估,把价值2000万的A楼二、三层以250万元的价格拍卖。新达公司、湖南邵阳农业投资公司两公司虽经多次诉请、上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问:本案审判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返回
【公司案例2】 F公司工程款拖欠纠纷案
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筹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与出资协议。协议规定,由A公司负责组织对E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南海酒类批发市场的建设,1995年5月2日A公司与F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酒类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E公司与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该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万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遂于1999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问: A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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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例3 】某船务公司诉某饮料厂返回出资案
1994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有限公司。船务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一份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为:①饮料厂投入35万元,船务公司投入25万元;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③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④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按协议规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汇入饮料厂帐户。之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方针。然而在这以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船务公司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仍然未有结果。至1994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饮料厂以公司事实上成立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形成诉争。
问:法院应支持谁的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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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例4 】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纠纷案
A市百货公司、A市纺织厂和A市科技服务中心系该市三个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三个国有企业决定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交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如下:A市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A市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A市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A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三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某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甲有限责任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后,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由于公司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三个股东之间出现分歧,A市纺织厂认为A市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50万元;A市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乙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