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8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建立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责任制。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保护规划、应急保护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等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巡查执法等工作。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相关内容的审议,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资助、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和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