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基本程序: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下同)受理、调查和初审→联社信贷部门审查、审批→联社经办部门签发、登记、保管、承兑。第三条初审信用社应明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责任人。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全额保证金和非全额保证金)第一责任人是信贷调查人,第一责任人应对申请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认真调查和初审,审查银行承兑申请书所填内容及财会报表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审查商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对不足100%保证金的每笔承兑汇票业务进行风险度测算。对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保证金不足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查。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担保人:(1)党、政、机关、司法部门或派生机构(包括财、税、计划等部门);(2)经济实体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3)存在相互担保的企业;(4)其他不宜作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人的企业和单位。第四条上报审查所有资料经初审合格,信用社第一责任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具初审意见后,经信用社分管信贷业务的主任确认并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资料一并上报联社审查。第五条审查联社信贷部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后,应对信用社上报的全部资料按有关规定再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具审查意见,送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根据决策权限报联社分管主任或贷审委决策。第六条签订协议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信用社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和抵(质)押合同及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送银行承兑汇票经办部门办理有关签发手续。第七条交存保证金经办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审查出票人的资格、条件,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申请人将保证金交存指定保证金账户。第八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各地联社的分工,由联社签发员领取汇票凭证进行签发,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加盖授权经办人员名章,然后连同有关协议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审查汇票记载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完整,“交易合同号码”是否填写,审查无误后凭保证金进账凭证,交印章专管员盖章,印章专管员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并将第二、三联承兑汇票连同第一联承兑协议交给签发员,由签发员复核无误后交还出票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第九条登记管理承兑汇票签发后,卡片联由承兑社经办人及时进行登记和入库保管,及时处理各类查询、查复等工作;在汇票到期日当天将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划入承兑专户以备承兑。第十条到期付款对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直接在汇票到期日当天将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划入承兑专户以备承兑。对非全额保证金的,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前,信用社与联社信贷部门应视同贷款管理,要求出票人按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状况。在银行承兑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