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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459972402 2019/3/4 文件大小:3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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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考风考纪警示案例册案例一:夹带纸条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陈某某在期末考试中,将纸条夹于试题册中,被监考老师发现。情形认定:***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二:在手心抄写资料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周某某在期末考试中,将资料事先抄写于手心,在考试过程中查看,被监考老师发现。情形认定:***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三:监控中发现夹带纸条为核实案例二中周某某同学的违规违纪行为,调取了考场监控。结果发现同一考场中陈某某同学还存在明显夹带纸条行为。情形认定:两人均被认定为***依据:视频监控为确凿依据。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过案例四:利用手机***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石某某在期中考试中,手机未按规定上交,考试过程中把手机夹在大腿间打开网页进行搜索和抄写,被监考老师发现。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季某某在公选课期末机考考试中,手机未按规定上交,考试过程中把手机拿出查看相关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情形认定:两人均被认定为***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二)款“携带通讯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五:未将手机按规定上交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发生多起考生未按规定上交手机至考场指定位置,虽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但均被监考老师发现。其中,林某将手机关机后放在衣服口袋中;马某某将手机关机后放在裤子口袋中,考试过程中手机闹钟响起;李某将手机调成静音后放在衣服口袋中。情形认定:以上三人均被认定为***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二)款“携带通讯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处理结果:记过案例六:传抄答案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漆某某在期末开卷考试中,将本人答案抄写于允许携带的材料上,供其他同学抄写,被监考教师发现。情形认定:***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五)款“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七:替考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在期末考试中,方某某找高一年级的陈某某代为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在体能测试中,严某某怕测试通不过,请同班张某某代为参加测试。测试过程中被测试老师发现。情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