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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一、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二、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差异三、2008年以后若干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介绍四、商业银行税务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五、商业银行如何运用所得税会计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一、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一)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的历史状况《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二、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三、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二)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的现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文件予以明确,理论上128号文件已经废止,实务上仍按此操作。《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2]4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利息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利息凭据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索取利息款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贷款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对金融企业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利息收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不得自营业额中减除。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三)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处理的设想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虽然税务机关文件规定一般均为名义利率,实行新会计准则后,银行用实际利率法确定收入,由于实际利率法的复杂性,需要有有效的贷款和收入的核算体系和核算系统才能完成。但税务机关或税务中介机构缺乏核算或复核手段,很难计算出上述两者的差异,最终税务处理只能认同企业的财务处理。具体来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与以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存在以下几点差异:第一,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名义利率下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实际利率法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第二,确认方法不同。名义利率下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而实际利率法下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第三,对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确认不同。实际利率法下在贷款存续期内按期确认利息收入,不论贷款本金或利息是否逾期;名义利率法下遵从“双90天”的规定,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后,贷款应归类为非应计贷款,此后结计的利息转作表外核算,不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此前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需冲销;前者下的任何贷款的偿债现金流要首先确认一部分利息收入,其余才作为本金偿还;后者下的非应计贷款的偿债现金应首先归还本金,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贷款利息收入处理。商业银行营业税难点分析目前对于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处理一般有三种理解:一、按照合同确认的应计利息确定应税营业额,逾期90天后不允许冲减之前确认的利息收入,并且再产生的表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