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4
文档名称:

国内保理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57KB   页数:3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国内保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9/3/5 文件大小:5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国内保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级商密特急兴业银行文件兴银〔2010〕484号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修订)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6月修订)的通知各分行: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现将修订后的《兴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兴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遵照执行。一、由于国内保理所涉及业务品种较多,此次修订的《兴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对市场运用面较广的有追索权明保理、有追索权暗保理、无追索权明保理等三种国内保理业务品种进行了规范。对于非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则由各分行自主叙办和管理,但要求各分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操作风险。二、各分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如遇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业务品种,可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总行审批后执行。三、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涉及的合同文本将另行印发。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总行企业金融部反馈,联系人:赵恩,联系电话:302227,0591-88012677。附件:修订说明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公司业务保理业务通知抄送:本行行领导,总行办公室、审计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企业金融部、小企业部,存档。兴业银行办公室2010年7月27日印发兴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推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本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同处于国内的买方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本规定中所引用的术语释义如下: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本行。商务合同:指卖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应收账款:指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应收账款净额:卖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惯的商业发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本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保理费:指本行因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费用。保理融资:指本行根据卖方申请在保理合同约定转让并经本行核准的应收账款金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或以其他授信方式向卖方融资的行为。追索权:指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时,本行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保理融资款项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权利。争议/交易纠纷:一旦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则视为发生争议。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本行不参与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贷项清单:是指卖方向买方出具的,用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的一种单据。保理特户:保理特户是以本行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应收账款款项的账户。第五条对于国内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本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第六条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一种,纳入本行对卖方或买方的统一授信管理,适用本行有关信用业务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国内明保理业务和国内暗保理业务。国内明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本行和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本行指定的保理特户。国内暗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本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本行的、由本行监管的账户。本行在国内暗保理融资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本行名义随时将账款已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