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元海山与张竣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间:2009-08-20  当事人:元海山、张竣奇  法官:王建亭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海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竣奇上诉人元海山与被上诉人张竣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竣奇于20XX年7月7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由评估机构按市场现价对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作出评估,并按市场价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的一半归原告所有(价值约15万元);2、本案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作出(2008)管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元海山不服原判,于20XX年4月2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16日离婚。该院(1998)管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两室一厅住房一套,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各自一半)。原、被告双方自离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至今。1998年1月15目,郑房改审字(1998)007号文件同意郑州市木材总公司按照《郑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将包括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房屋在内的71套住房出售给职工,。2000年9月22日,郑州市木材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郑州市木材总公司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原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房屋一套()出售给被告,。郑州市房管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