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急性职业病管理制度对患有职业病职工的管理责任1、有害作业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安排疗养;(2)对不宜继续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当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3)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职业病待遇。2、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的,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发生急性职业病需要医疗救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抢救,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或拖延。4、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当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可以办理调转手续,原单位应当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给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当将其情况报各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劳动者调入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5、职业病患者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待业期间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撤销或依法破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1、有害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健立健康档案。2、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2)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3、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2)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3)曾从事对有害作业,可能患晚发职业病并已离休、退休或者调离本岗位的;(4)经职业健康检查,确定为观察对象的。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办理职业病待遇手续职业病患者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并办理职工职业病待遇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有关职业病待遇手续时,要按规定审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各级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均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