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的通知穗规发[2001]40号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局)、工商分局、市容环卫局:现将《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3月15日起施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可参照执行。穗规发字[2000]208号文同时废止。附件:1、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2、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其法定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第三条凡在超出自己的办公或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置的以及揭示经营项目、业务等非单位名称的广告物不属于户外招牌的范畴。第四条以下为不纳入本标准的户外招牌:(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招牌;(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招牌;(三)工厂、运动场、游乐场、公园等场所内,只以进入这些场所特定人员为对象的标识招牌。第五条户外招牌的内容和形式与建筑功能密切相关,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和报审过程应作为建筑的一部分同时反映户外招牌的设置;凡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招牌应按户外招牌规划设置;结合建筑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招牌,应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不仅应符合本标准,还应符合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户外招牌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三)户外招牌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四)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五)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六)商业街(区)只可在其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七)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其建筑外墙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八)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九)商住楼只能在裙房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图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十)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如机场、码头、车站等)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墙面或楼顶设置;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灯箱、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但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十一)城市快速道、内外环路及其联络放射线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第七条常用的三种个案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