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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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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9/3/5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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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财产管理规定如下: (一)财产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足8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或专用设备; 3、图书、光盘; 4、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二)新增财产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1、机关单位利用财政拨款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施工,并单独组织核算。竣工后必须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造价无误后,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登记造册,凭此单记入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 2、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财政统一采购或自行购买),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其中的专业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还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 3、自制的、调入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须进行验登记造册。(三)财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的原价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3、无价调入和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定价的,可以按重置价估价入帐。(四)财产的领用调出单位领用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主要人员和经办人员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向财产管理部门申请领用。单位调出固定资产,必须凭单位验收的有关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将调出财产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原价及时抄报财产部门和财务部门。(五)财产的报损、报废 1、财产的自然损耗,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具《财产报损、报废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抄告财产管理部门。 2、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 3、凡是损坏公共财物,一般要按价赔偿。 4、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财产物品,应如数交由财产管理部门核对、验收,并加以利用或变价处理。(六)财产的盘存对于各类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在盘点清查过程中,除了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余额是否相符以外,还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如发生盘盈、盘亏和毁坏,应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查批准,并相应调整帐面金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报销规定(一)会议经费根据会议通知编造预算,按财政局核拨数予以报销。(二)报刊订阅原则上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三)差旅费、接待费开支标准按县财政局文件及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四)学历、技能等级培训和考试费用,需经领导同意。参加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以上举办的对口岗位相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凭培训发票,给予报销;学历进修取得毕业证书,凭发票(不含书、证费),给予一半的报销。(五)车辆维修、保险和定点加油的费用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办法报销,出车补助及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六)房屋、设备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制的预算和财政局核拨数,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按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筑工决算,结清余款。(七)绿化、保洁等费用按合同服务项目的履行情况予以支付。(八)因工作需要购置、安装办公用具、通讯设施、电器设备等物品时,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办理;凡在局公务用品采购范围内的,按照公务用品采购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