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随着城市改造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的原因。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难。因此应该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以免对“公共利益”进行滥用。既是更好地规范房屋拆迁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的财产,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的需要。       
关键词: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行政权力
城市房屋拆迁数量在不断增加,在拆迁过程中也激发了不少社会矛盾。造成该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正确的界定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所存在的矛盾
首先了解一下在房屋拆迁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引起的矛盾。由于各地拆迁的具体情况不同,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拆迁过程的法律, 我国关于房屋拆迁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散见在《宪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但有些地方还没真正落实,还是按照以前的规章办事,未能及时修改及健全地方的配套规定,使得新法规普及较慢,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拆迁安置及补偿方式等问题引起的矛盾。按照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实现货币补偿,也可以实现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依据是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有时在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拆迁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有关房屋拆迁的矛盾。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其中被拆迁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拆迁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三)拆迁规划考虑不全面引起的矛盾。城市建设时,规划不全面,随意性大,拆迁不当。有的地方各级部门包括各级领导在招商引资的同时,忽视了城市拆迁的可承载度,导致拆迁总量失控;有的地方规划调整过于频繁。换一任领导,就要调整一次规划。
(四)拆迁违约引起的矛盾。由于拆迁人不能按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被拆迁人,致使一些被拆迁人无家可归、长期在外租住房屋周转过渡,或拆迁人不能按时发放周转过渡补助费和增发超期过渡费,或不能按签约的户型和面积安置被拆迁人,这些情况是由于有的拆迁人诚信观念淡薄,出尔反尔,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不兑现, 不信守承诺引起的,当然也有一些被拆迁人不信守承诺,签好拆迁协议后不履行等,这些都会引起拆迁矛盾。
(五)拆迁补偿评估机制不健全引起的矛盾,由于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拆迁补偿金额与拆迁评估直接相关,因此,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已经成为当前拆迁矛盾的焦点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拆迁评估行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拆迁评估; 2、一些地方政府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拆迁评估混乱无序,有的地方不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机构也在做评估;4、有的城市拆迁评估搞独家经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
面对以上矛盾,如何合理的界定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共利益的定义
“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尽管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认可,但至今却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和范围,而且往往与价值判断密切相关,随着时间空间的转换而有不同的内涵,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以及不同的个案有不同的解释。不但立法上存在着解释的困境,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学说。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亦不同,主要表现为三种理解:一是“公共利益”被等同于某些抽象的、重要的理想化的价值和规范,如自然法、正义和正当理性等;二是“公共利益”被看作是某个特定的个人、群体、阶级或多数人的利益;三是“公共利益”被认为是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竞争的结果。
由于“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发展性,无法下一个皆准的定义。但是并不是说
“公共利益”不能确定,在一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基础上,通过价值判断,将“公共利益”成文法化和类型化,并借助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还能够相对确定它的内涵。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作为共同体的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和。公共性、利益共享性以及非营利性为其特征。公共利益虽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却与个人利益紧密相联。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先性,表现在国家因公共利益之需可以将个人利益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