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柳街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消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保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按照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工作部署,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及调度工作的函》(川环函〔2018〕322号)、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及调度工作的函>的函》(达市环函〔2018〕75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竹府办函〔2018〕2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为重点,逐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喝上放心、干净的饮用水。二、整治依据、原则和范围(一)整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及调度工作的函》(川环函〔2018〕322号)、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及调度工作的函>的函》(达市环函〔2018〕75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竹府办函〔2018〕25号)等文件要求。(二)整治原则按照依法整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规范整治。东柳街道办事处统筹,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水源地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落实各项水源地综合整治任务,按职责分工落实管护责任。(三)整治范围东柳街道乌木水库保护区内。三、整治任务(一)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散户居民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乌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散户居民,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区饮用水源地房屋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17〕85号)精神,将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东柳街道辖区内乌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14户住户的搬迁和房屋拆除工作。整改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责任部门:东柳街道拆迁办、解放社区、清风寺社区(二)完成乌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的整治工作乌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原火电厂厂区、原百岛湖度假村、达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大竹工作点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按照要求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东柳街道辖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建筑物拆除工作。整改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责任部门:东柳街道拆迁办、解放社区、清风寺社区(三)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标志设置规范的饮用水水源地标志,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围网,实施封闭隔离。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宣传牌,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明确保护区管理要求。整改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责任部门:东柳街道环保办、解放社区、清风寺社区(八)关于乌木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积极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结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农业种植活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要严格控制农药、化肥、地膜的使用量,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农药、化肥、地膜使用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