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梳理表
呈报单位:梅里斯区物价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2015年5月18日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审核转报
否
职权名称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权力来源及依据
一、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2月4日修订):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梅里斯区物价监督管理局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梅里斯区物价监督管理局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承办机构
收费和价格检查监督股、业务股等
承办责任人
尚广勋
承办责任人职务
股长
咨询电话
0452-6562481
监督电话
共同实施部门
业务股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行使职权次数
对应浙江职权名称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备注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黑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的通知》(黑价法[2013]183号)
省市县多级权力
是权力归属划分:市级县级
部门共性权力
否
呈报单位意见
保留(不需规范主体)
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梳理表
呈报单位:梅里斯区物价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2015年5月18日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审核转报
否
职权名称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或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权力来源及依据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2月4日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