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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工退休一、职工退休 1、什么是退休? 2、什么是离休? 3、什么是退职? 4、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5、办理退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6、如何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 7、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8、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10、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11、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要求办理提前退休需符合哪些特定条件? 12、怎么办理职工工伤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审批手续? 13、退休审批的程序有那些? 14、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年月? 1、什么是退休? 所谓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或因工致残、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作退休安置;国家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使职工安享晚年。按照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应该退休: (1)男干部及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其中:对于干部是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工人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工人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997年,《国务院关于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决定》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待遇养老,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什么是离休?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一直拥护共产党、坚持革命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深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离休制度是我国党和政府对一部分干部规定的养老制度,用法律加以规定。干部离休制度包括离休条件、离休待遇、审批手续、离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等一整套政策的规定。它适用于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制度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95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中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下职务,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衰担任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这一规定,是干部离休制度的雏形。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将离职休养、工资照发作为特殊的退休制度确定下来。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两次作了补充和修订,提出了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这样,就使离休干部从退休干部制度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