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在市场经济下带有浓厚的计划和管制色彩的一个罪名,其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都存在许多有待探讨和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主体的分析,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我国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认定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犯罪主体一、引言在我国刑法的四百多个罪名中,非法经营罪是在市场经济下带有浓厚的计划和管制色彩的一个罪名,其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都存在许多有待探讨和完善的地方。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对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认定加以探讨。希能给非法经营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主体范围认定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些许参考。二、非法经营罪的概念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1]:“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上述概念和刑法条文规定可以看出:。“经营”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一个基本特征。。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指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是并非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者才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由犯罪主体、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组成。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有众多的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述,本文就不再累叙。本文主要就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认定方面进行论述。三、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放宽,经营主体大大增加,经营范围也逐步放宽,非法经营行为已不仅仅限于流通领域,生产加工领域、矿产开发领域等也都出现了大量的非法经营现象[2]。以单位为主的各种经营实体也成为非法经营罪犯罪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非法经营罪主体的具体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主体,即无证经营者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五款中规定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犯罪主体,等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