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1023
【实施日期】 19980101
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
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
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
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
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
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经
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
查。
第七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并参照国际惯例为
客户提供服务。
【章名】第二章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八条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
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离岸银
行业务。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一)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三)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
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其他从业人员
中至少应当有50%具备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适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银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
资料: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
(四)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
表);
(六)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外汇局核
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
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总行出具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的授权书和筹备离岸银行业务的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银行分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
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
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于不符合开
办离岸银行业务条件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其申请退回。自退回之日
起,6个月内银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