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民主视野下人民陪审员职责之定位思考
——以西部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
【内容摘要】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对弘扬司法民主、实现人民群众行使参与司法活动权利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直接制约着人民陪审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本文拟通过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对当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以期更好的推进司法民主。
【关键词】司法民主陪审制度职责
考察西方法制史可以发现,陪审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的梭伦改革运动之中。陪审制所固有的广泛民众参与性特征,恰好迎合了西方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政权,争取自由、平等的革命运动中倡导的人权理念和民主观念,从而备受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的推崇和青睐,被誉为人权的屏障、民主的学校。从现代法学角度来看,无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还是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陪审制度从其孕育产生的那一刻就深深地被烙上了民主的痕迹,成为司法民主的孪生兄弟。刘建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载法律思想网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实行这项制度在我国有长时期的丰富实践。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
民主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伍毅明、胡庆元《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现状》西部法制维权网2009年9月9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注重职业化,又融民主化的价值精神,做到二者的和谐统一,从而更好的促进司法民主化进程。
一、人民陪审员应有的职责
法律上所讲的职责即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如何界定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把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规定为:“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上。
同时,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随意性较大的弊病,又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实行陪审制;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范围,赋予人民陪审员合法地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参加庭审合议,体现出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人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赋予了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权利。人民陪审员有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若发现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或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有进行制止、批评、举报的权利。这种人民陪审员潜在的对法官进行约束和监督的权利,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大大减少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可能性,进而提升审判机关的公信力,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不失为治理司法腐败的一剂对症之药。
另外,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做法,笔者认为,在审判长的授权下,陪审员可以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到相关地方收集证据、资料、线索,提供给法庭参考;对一些简易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陪审员可以单独调解案子,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陪审员来自群众,比如是某镇办事人员,能第一时间知道当地被执行人的线索,为执行案件所用;在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可以行使独立的表决权,合议结果由票数决定。
人民陪审员在享有与法官相同权利的同时,就必然应该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做到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办案,不得询私枉法;应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庭审纪律、格守职业道德、保守审判秘密;应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对于违背法官职业道德、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人民陪审员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如果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询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简要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