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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zh187166 2015/10/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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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概述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民法管什么?
X醉酒开车,把行人Y撞死了。
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
行政责任:吊销执照(交通法规)
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民法106条2款)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公民的民事权利
第五节公民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日本译为“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
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区别:是否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①人身关系
人——人格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等等
身——身份关系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
②财产关系
有形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设备财产
财产无形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发明、专利
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商业秘密
财产所有关系:财产的归属(排他性)。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为实现财产价值而进行的财产的流通。
如,买卖、保管、运送、借用、赠与
四、民法是私法
公法
——国家机关对个人处以刑罚或行政上的处罚,调整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私法
——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
案例讨论
原告:某县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
被告:某县商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商业局)。
某县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局领导。1998年11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场购买石英钟、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响强烈。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纲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他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因此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诉,为此地,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某商场货款18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判决下达后,被告商业局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这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