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行政复议 ——税收执法权的准司法监督
培训中心田素格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六、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的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
2004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2004年6月正式开业。7月23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
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2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
1、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你是复议机关,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做出复议决定?
2004年8月2日,某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到某家具店进行税收检查,查实该家具店1—6月少缴税款1526元,家具店认为没有少缴税款,经理与税务人员发生争执,税务人员一气之下推倒并摔坏家具。检查后县国税局便履行法定程序,于8月11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8月16日家具店经理缴纳了部分税款,同时向某市国税局提交复议申请。8月24日,市国税局对复议申请审查完毕,发出受理复议通知书,但拒绝了家具店经理之弟以合伙经营家具店为由要求参加复议的请求。9月20日,家具店经理缴清了所有税款,并以没有时间和精力为由,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市国税局复议机关研究后认为,既已申请就必须复议。复议期间,县国税局为进一步了解事实,派人再次到家具店核查情况。10月15日,经过复议,市国税局复议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征税决定,并于10月20日送达家具店。11月16日,家具店经理以对复议决定不服且没有告之诉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市国税局,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家具。市国税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提出法律建议:家具店已超过起诉期;不服征税可起诉,赔偿家具不能起诉。县人民法院仍于11月19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接到副本后,于12月3日形成答辩交局长审阅。12月6日法院通知将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市国税局以尚未提出答辩为由,认为法院不能审理。
经过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家具店少缴税款应为1106元,并判决市国税局赔偿家具店800元。后来,市国税局用机关办公经费赔偿了家具,对损坏家具的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了教育。
请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
法理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5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0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06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
问题:
(1) 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 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有关法律法规:
1.《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其施行)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审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