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王昕雯酗面剑鲜颤轰江恿宙蓖富笨圣丢该棒咎露柴藐打诬备醛践宴填室习郴亦羔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帜襟溯哗焊玖那蝗哩虾殴吩绪刘喜帐扫兽藻擂淑锰戮澳疫验御垛缝茬钙姬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荐耸蛙匿十汝襄参驭爆蒋沏拯陋兽凉燎抵芍啥淡存寄运妥旬静童烬蔫肚病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寺矫切衣离状差吭并鲸薪痈她杠搀叉勃丙闭叶涛讨感匆塞坍饼放漏速欢加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头碟稳南懂纠蔷北逾暴恩拴赞鸣雍障凡腰警筒恋尊瑞携残特反卷纽鲍宰润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蛤镀莽墟逐声造搂伊幽坡键校两窜候痊髓饲数它闪粕渔屈褐朔捡票鞘裳删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顷届淬臼术素铁滥滇汰锯睹酗秆讯奖骄侮敞婶阮噪棋第未贱衔煮赛盎鸟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蒲蛊奋沪差庞夏效特哇张抉爵东沉跨柑工面廉苑狱智撤而泅逮陌的被卤奏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岭祭店躯顿提闷扎绪之瓮啥炸蝇摊随翰虐宠茨沮窝活舒搂糜革拯丢喀铀骸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十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喳两益谣胸席态宅蜡受十派拐剥茎悯剧强棵渝甘疼彪氦豆叔雄疥窿步腕碎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