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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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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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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1999年9月24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回忆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地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第五条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10%。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武汉市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每亩1000元;县(市)城区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每亩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每亩300元。

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工程;军队、学校、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有重点防洪任务的下列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武汉、荆州、黄石、襄樊、宜昌、咸宁、黄冈、鄂州(不含所辖县、市);荆门(不含京山县)、仙桃、潜江、天门市。

第九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原管理办法不变。

第三章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第十条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同级金库,实行预算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由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申报,经同级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