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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3/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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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1996-05-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第二章检验依据第四条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第三章报验第五条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第六条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第四章检验方式第七条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第八条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第九条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第五章抽样方案第十条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第十一条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 :; :。第十二条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第六章检验第十三条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检验。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N-F963、CPSC等进行检测。第十四条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