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目 、、(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资料性附录)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规范性附录)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规范性附录) 言本标准按照GB/-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王宝伟、谢树俊、谢涛、韩子忠、俞君峰、米文忠、丁先孔、李振锁。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 言消防安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发生的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暴露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少,不能满足服务社会消防培训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为社会力量开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指导,并为相关部门评审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条件以及场地、设施、师资及管理人员要求,规范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 术语和定义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anization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从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的专业机构。  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upationalskilltraining包括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  消防安全专项培训specializedfiresafetytraining除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以外,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消防知识水平为目的开展的消防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应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具有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办学经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