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绑架罪客观要件研究
姓名:杨玲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刑法学
指导教师:胡启忠
20081201
内容摘要从绑架罪的立法之初,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该罪的讨论就一直在进行着。但至今,许多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绑架罪的罪名问题、行为方式、罪数问题、既遂标准等都无不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但限予本文的主旨和篇幅,笔者仅对绑架罪的客观要件认定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包括绑架罪实行行为、行为方式的认定、其他客观要件以及与相似犯罪客观要件的区别等,进行分析、探讨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本文除前言外,正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绑架行为的成立与方式之认定。首先对绑架行为的成立进行了认定。学术界针对绑架行为的成立,存在“单一行为说”和“复合行为说”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单一行为说”,刑法将特定目的规定为犯罪成立条件,并不意味着要求与之相应的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绑架罪实行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绑架健入的行为,勒索燹才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行为人完成绑架行为并控制人质人身自由即告既遂。其次,对绑架行为方式进行了探讨。认为绑架罪的行为方式不宜限定为暴力、胁迫、麻醉以及偷盗婴幼儿,在实践中,应综合绑架罪的本质,来认定绑架罪的行为方式。针对“欺骗”行为能否成为绑架行为的手段,本文作出了否定匿答,认为欺骗行为没有违背被害入行动叁出的意愿,不会侵害被害入的入身自由权,不缝构成绑架行为的行为方式。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将他人诱离或者诱至某一地点,而后将其“扣押”或“关押”。这种“扣押”或“关押”超出了欺骗方法的范围,应当归入暴力方法的范围,这种瓤夯蚬匮盒形2攀前蠹艿氖敌行形#掌缓θ烁翱押关押的地点,是绑架的预备行为。对于“暴力”手段的侵害程度和侵害范围,认为暴力程度一般是没有限制的,可以是出于矗接故意的重伤行为,也
可以是出于放彳王甚至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杀害行为。绑架罪的侵害范围不仅包括被绑架人本人,还指囱除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入。第二部分,绑架罪客观要件中的深度问题之思考。主要针对绑架罪的其他窖鼹要件孛,学界争议较大靛内容展开分橱。主要涉及到绑檠行为是否要求侵犯被鬻入“现实魏自由”、犯罪对象、是否要求被绑架入离咴吹某∷被害入之承诺能否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四个方面的阎题。首先在绑架行为侵害被害入入身自由的程度方面,从我国国情漱发,认为绑架行为必须侵犯被害入“现实的自由’’。其次,认为绑架行为的对象与被勒索或者被要挟的入必须是不同的两个人。再次,对于绑槊行力是否要求使被绑架入离开骤来的场所这~阕趱,学者们持有不嗣的立场,本文从绑架罪的立法精神着手分析,认为绑架黎的本质怒使被害入处于耄亍海入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是否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并非认定本罪的关键因素;创危蠹苄形#匦违背被绑架入之意志,嚣就,绑架罪中之绑粲孳子秀艇强萎备违背被绑架入意志麴特征,如果有鞲聿孛健全的成年太之承诺,绑架行为的违法性可以被隰却;第三部分,绑架罪与籀似犯罪的客观要件比较研究。主要是就绑架罪与非法拘禁髅、抢劫释、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厘清它们之间靛界限。绑架器与一般器法拘禁器麓客溉要件没有实质上的区霸,都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控制被害入的入身翻由:由主观方面所决定,绑巢器与索续型雩ㄕ=锏姆惚┝Τ潭炔煌杂谒髯嵝褪法拘禁罪行为人~般不会杀害或重伤被拘禁之人,对于绑架罪,其暴力的范围就包括了杀害或重伤被绑架人的程度;行为人与被害入之阅的关系不网,索债型毒釜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或被害入之亲属孪却嬖谡ㄕ窆叵担ò架者与被绑架者之间却不存在此类债权簇务关系。绑檠罪与捻劫罪在客琨方西的区别宅要表现在,绑架罪中,被绑架的入与鼓勒索的入同一入,褥捻劫罪中,行为人要挟数人及劫财行为指彝兹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勒赎型绑架罪获取财物的时间与绑架行为实施的时痪哂幸恢滦裕澜僮镏荒苁当场当时劫取财物。绑架罪与敲诈勒索嚣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绑架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麻醉或者蕻他剥夺或限制被绑架入人身宦巍的方法,恧敲诈勒索雾刘仪限胁迫,不涉及人身囱瘵;绑架嚣豹胁迫仪限
关键词:绑架罪客观要件行为方式比较暴力胁迫,而敲诈勒索既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毁坏财物、揭发隐私等相威胁;绑架罪的被害人为复数,即被绑架入和被勒索入;丽敲诈勒索罪酶被害人为单数,即被要挟并被勒索财物人。内容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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