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企业法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概念(一)合伙(partnership)及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合伙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组织2、合伙企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即民事合伙、商事合伙的区别,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jointandseveralliability),普通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普通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普通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正常业务活动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如何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3万元合伙建粉房,由于管理不善,最后亏损5万元。如何偿债?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样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某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法相互转变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李乙商量,欲请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我得七,你得三。”李乙应允,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张甲获利21万元,李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中毒事件,顾客索赔70万元,顾客应向谁索赔?A只能向张甲索赔B应首先向张甲索赔,不足部分才能向李乙索赔C应向张甲索赔49万元,向李乙索赔21万元D可向张甲李乙共同索赔70万元(D)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人的限制:(1)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中国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公务员不能成为合伙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3)自然人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若自然人是合伙企业的设立人,无论他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必须在设立过程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和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b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即使自然人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缺失,也不当然退伙。如其本为普通合伙人,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如其本为有限合伙人,其合伙人资格不受影响。c一人可以同时参加数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有限合伙人没有竞业禁止的限制)